《兴丰环保搬迁安置区(综合开发地块和政府储备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第42号)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与要求,对兴丰环保搬迁安置区(综合开发地块和政府储备用地)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目前已完成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现将报告主要内容予以公示。
一、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兴丰环保搬迁安置区(综合开发地块和政府储备用地)地块
占地面积:105760 ㎡
地理位置: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北路以西、沙亭西路以南
土地使用权人:广州市白云区土地开发中心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空地、荒草地、城轨“太和站”施工工地
未来规划:商业/商务用地兼容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文化设施用地(B1/B2/S4/S2/R2/A2)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广州穗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调查地块用途拟变更为商业/商务用地兼容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文化设施用地(B1/B2/S4/S2/R2/A2),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第一阶段调查-污染识别
兴丰环保搬迁安置区(综合开发地块和政府储备用地)地块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朝亮北路以西、沙亭西路以南,隶属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白云区太和镇沙亭村和谢家庄村,总占地面积为105760m2,其中综合开发地块面积为96385 m2,原为广州市太和镇沙亭村和谢家庄村村民集体农用地,开发始于90年代,1999年~2010年地块主要用途为农庄、果园和农田,2011年~2017年地块部分区域租赁作为木材厂、运输公司、汽修厂、农庄饭店等;2018年地块西侧开始建设“城轨太和站”;2019年地块被政府征收;目前,除了临时建设的钢筋加工厂和项目部地块内建筑已全部拆除。储备用地地块面积为9375 m2 ,原为广州市太和镇沙亭村和谢家庄村村民集体居住和农用地,90年代开始建设厂房,2002年-2018年租赁作为化妆品公司、展柜公司、轮胎销售店、砂石场等;2019年地块被政府征收;目前,地块内建筑已全部拆除。
通过对场地资料的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以及现场踏勘等,综合开发地块历史上入驻企业主要为木材加工厂、运输公司、优特汽车维修厂、龍情客家农庄、新丰农庄、荔明珠烧鸡场和丽香园烧烤场等;政府储备用地地块历史上入驻企业主要为广州集优组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迪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诗盈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特展柜有限公司和砂石场等,根据对入驻企业的生产工艺、原辅料使用情况等的分析,主要潜在污染为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可能对调查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产生污染影响,根据相关文件与导则的要求及规定,需对项目进行第二阶段场地土壤进行采样与分析工作。
三、初步采样调查与结果分析
初步调查采用判断布点和网格布点相结合的原则,基于第一阶段调查污染识别的结果和满足重点区域单位网格面积1600㎡的要求对调查地块进行布点,地块内共设置土壤采样钻孔点26个,每个钻孔采集4个样品,共采集剖面(0~6.0m土层)样品104个;检测项目为pH、含水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45项必测项目(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以及石油烃C10-C40,共计48项指标。为调查地下水水质状况,在地块内布设了6个浅层地下水监测点,共采集地下水样品6组,检测项目为pH、浑浊度、《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45项必测项目(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以及石油烃C10-C40,共计48项指标。根据初步采样调查结果,总结如下:
(一)地块内土壤样品
① 在重金属方面,初步采样调查的土壤样品中六价铬均未检出,其它6种重金属(砷、镉、铜、铅、镍、汞)均有不同程度检出,检出的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
② 在有机物方面,初步采样调查的土壤样品中,只有石油烃C10-C40、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䓛、茚并[1,2,3-cd]芘被检出,这些有机污染物的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二)地块内地下水样品
调查地块地下水监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地下水检出的指标为pH、浑浊度、汞、镉、铅、石油烃C10-C40,其中pH、浑浊度出现超地下水Ⅲ类标准,余指标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Ⅲ类标准筛选值,经风险分析,pH、浑浊度污染物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不需开展详细调查。
四、初步调查结论
综上,调查地块土壤样品无超筛选值情况,地下水样品超筛选值的pH、浑浊度经风险分析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行修复,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因此,调查地块作为商业/商务用地兼容交通场站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文化设施用地(B1/B2/S4/S2/R2/A2)进行开发建设的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广州穗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